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科〔2019〕2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9年1月17日
中原工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出版高层次的学术著作,推动我校各个学科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资助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资助的范围限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其研究领域完成的具有较高原创性的学术著作。
2.申报材料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与规定,凡是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选题的著作,须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3.我校教师必须是该著作的第一作(译)者。
4.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应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著作和应用技术著作以及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学术成果的译著),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一般性学术论文及其汇编不属于资助范围。
5.在我校推荐的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优先资助,属于学校重点支持的学科及其研究领域的著作优先资助。
二、申请方式及资助类别
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的高层次学术著作。凡符合本资助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直接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申请出版基金资助。根据学术著作的质量和作者的科研经费情况,我校出版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资助。
1.符合本办法资助的对象应自愿申请,填写高层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并得到本学科领域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
2.被权威出版社接受出版的,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合法出版合同和出版财务单据,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万元的资助。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国内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合法出版合同和出版财务单据,可申请2万元以下的资助。
3.著作资助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著作出版合同金额。
三、被资助者的义务
受资助的著作作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应在受资助的学术著作上(一般为著作的二封显著位置),以与著作版式设计相协调的字体和字号标注:
“本著(书)得到中原工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2.向学校图书馆赠送5本受资助的著作印刷版,向相关院、部资料室赠送2本著作印刷版,向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报送2本著作印刷版以及与印刷版一致的电子版存档。
3.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时,享有对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的合法使用权。
4.受助著作出版后,其作者应积极参加国内各级各类相关奖项的评选活动并努力争取获奖。
四、出版资助的原则
学术著作出版的资助,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受资助的著作其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受资助的著作若不能按期、按质出版,学校有权撤销该项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权威出版社名录
附件
权威出版社名录
序号 |
出 版 社 |
主 管 单 位 |
1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
2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信息产业部 |
3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国家电网公司 |
4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建设部 |
5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水利部 |
6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7 |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
中国科协 |
8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9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信息产业部 |
10 |
人民美术出版社 |
文化部 |
11 |
化工出版社 |
中国科协 |
12 |
测绘出版社 |
国家测绘局 |
13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财政部 |
14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5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财政部 |
16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司法部 |
17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8 |
社科文献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9 |
中华书局 |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
20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21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22 |
人民体育出版社 |
国家体育总局 |
23 |
科学出版社 |
中国科学院 |
24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教育部 |
25 |
人民出版社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26 |
商务印书馆 |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
27 |
中国纺织出版社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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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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