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科〔2017〕3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中原工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管理,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等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会同各部门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信息交流和宣传。
第四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或结题后的分配。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范围包括: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及著作权)的转让、转移、转化、委托或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工程技术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引进技术消化;技术承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及分析检验测试等。表现形式可以是图纸、资料、方案、信息传播、计算机软件、咨询报告、技术改造以及为使受让方掌握技术而提供的样品、样机、配方及工艺美术设计方案等。
其中:专利权转让是指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特定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专利实施许可是指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著作权转让是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相关权利的转让。
第六条 鼓励二级院(部)或科研机构等部门和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成果完成人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价应遵守市场规律,鼓励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方法进行。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或处置实行校内公示制度,同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允许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同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学校同意,可专职或兼职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同时学校尝试建立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其中兼职创业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创办、领办公司。学校根据兼职创业人员的创业绩效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技术及技术成果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利用学校物质条件、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以及其它条件所取得的各级、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承担国家、省(部)、市和学校下达的科研课题及横向委托项目而完成的成果;在职期间个人取得的直接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及与本职业务范围有关的技术成果;履行学校支持的本职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教职工退休或离职5年内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视同在岗教职工获得成果(退休五年后成果审定、评价过程中,冠名中原工学院的等同),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职务技术及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课题组成员,不得阻碍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技术成果及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合同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的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均以书面形式作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所在二级院(部)或科研机构负责人汇报签订实施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必须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研究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落实工作,必须填写《中原工学院科技合同审查审批表》,并通过项目所在部门审查签字后,上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统一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组织签订。合同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签字且双方加盖公章(学校盖中原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部门、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无故不履行合同,或隐瞒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承担主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如下:
1.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类成果转移转化后的现金收益分配办法:15%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培育资金,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按照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收入比例,将科研发展培育资金用于相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管理、评估评价、宣传推广、技术孵化等工作;85%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酬金和科研费用(其中奖励酬金占 80%、科研费用占 20%)。
2.以职务科技成果等入股新创企业的,由学校与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成果作价所占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20%,学校为股权法定持有人。其中股权收益按2:8 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的20%为学校所有,其余80%用于课题组的奖励酬金。
3.其他类型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比例按照《中原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在入股创办企业时,成果持有人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作价额、成果使用的范围、以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收入分配时,由课题负责人依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担任学校校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学校校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所得收入或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各部门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侵害学校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截留上缴学校的款项。学校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入,要做到来源正当,收支平衡,不得体外循环,不得额外接受合作方财物和各种津贴。严禁弄虚作假,瞒报私分。否则,将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技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组须将有关履行合同的记录、阶段小结、验收结果(经双方签字)、函件等原件、复印件妥善保存,项目结束时上交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以备查证。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汇报情况,商议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出现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风险纠纷责任,应依实际情况,除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经济责任原则上按项目费用收益分配比例分级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侵占、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切实防范科技职业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管,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上级颁布的相应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或私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泄漏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国家和省、部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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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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