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财〔2017〕7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7年7月5日
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和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科技合作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属机构、厅、地(市)县等由财政资金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项目合作单位转入我校经费中的财政拨款部分。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经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委托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所取得的社会资金,以及知识产权相关资助及奖励、成果转让或开发等所得收益和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资金。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或配套经费。
(四)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是指上述三种科研经费以外用于学校科研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预算、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有明确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类纵向、横向项目及校内科研项目申报时均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立项后项目的经费预算表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校、二级院(部、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有相应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项目初步预算,计划并核定科研经费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负责项目预算的执行,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组织、协调与科研经费有关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监督、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学院督促项目团队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一)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包括财政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过程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从财政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中列支。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所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进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郑州市外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一般包含如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会议资料费等。
国际合作和交流费是指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成果鉴定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团队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上列入的所有项目组人员。会议形式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问、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0)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11)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文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12)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1)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为发展科研事业从项目下达经费中提取的用于科研管理的费用。
(2)资源占用费是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的消耗。
(3)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研发项目预算编制时,设立有间接费用的,参照以下规定计算编列:
中央财政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除中央财政计划外的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科学、软件开发类项目间接经费比重最高可达40%。
由我校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提取间接费用。由我校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间接费用提取按照项目预算(书)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时,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减少不必要的调整。如果确需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负责项目预算调整审批。
(二)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一项科研项目预算调整不超过两次。
(三)项目经费预算中的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调整金额不超过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调整比例超过预算10%的,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测算依据及调整方案,填写《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1),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设备设施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起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处代表学校审查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内容,按照程序办理用印审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并进行登记备案。学校所有内设机构不能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作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将经费信息发布到财务处网站。项目负责人登陆财务处网站查询科研经费到账信息,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续。
财务处凭科技处/社会科学处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支付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申报科研项目时编制的经费预算,在拨入经费限额内使用。项目负责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科研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填报《中原工学院日常报销单》,签字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批或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中科研管理费计提:下达项目单位对科研管理费计提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提;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5%计提。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中资源占用费的计提: 按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5%计提,计提的资源占用费(3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社会科学类项目除外)原则上仍由项目组掌握,主要用于支付仪器设备、房屋租用和水、电、气、暖消耗以及过路过桥费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且项目运行必需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总金额为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后剩余部分。
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需在项目通过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结项验收后方可开支。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成立考核小组(项目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学校科研项目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结项验收工作,明确考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当年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验收的,以其意见为准),确定合格或不合格,填写《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附件2)。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允许发生绩效支出。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学校作为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时,原则上参加项目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项目主持单位不组织绩效考核,经主持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参照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五)考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支出申请,填写《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附件3),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签署意见并盖章,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绩效分为公共绩效和个人绩效,公共绩效占绩效总金额的30%,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个人绩效占绩效总金额的70%,项目负责人自己获得的绩效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组个人绩效总额度的50%。
第二十四条 科研协作费支出规定。科研协作费是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一)协作费支出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银行转账,对预算中未明确列出协作单位与协作费的,不予办理。
(二)协作单位是企业、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等合法票据;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银行结算凭证。
(三)协作费转拨办理程序。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作)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30%(含);如果课题较大确需多单位共同完成,且协作费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应由委托方直接拨付经费至协作单位。
(四)加强协作费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承担协作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协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科研合作费支出规定。科研合作费是指各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发生的费用。
(一)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列明,以作为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
(二)纵向科研合作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拨,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调整预算后才能办理。
(三)合作费转拨办理程序。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作)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手续。
转拨支出一般不必附发票,对方若提供发票,可以当作附件,如有借转拨款的,不必走借款程序,直接转拨即可。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借支)审批权限规定。
(一)科研经费支出(借支)经手人必须是我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科研经费支出(借支)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劳务费、咨询费、租赁费除外):
1.10万(含)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2.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再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审签。
(三)劳务费、咨询费、租赁费等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2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签;
2.2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再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按《中原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科研人员因国内出差、野外考察、开展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时,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可凭收款人出具的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填写《中原工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附件4),到财务部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因需要临时出国,其临时出国经费按照《中原工学院科研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69号)执行。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学校相关部门确认后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组在预算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设备采购全过程予以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
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结算方式和票据报销管理。
(一)承担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 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科研经费开支时使用的财务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对财务报销时提供的票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票据不真实的情况,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原则上不能使用白条报销,如收款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团队自行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科研项目资金解决。
第六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五条 对于规定有验收时间和验收程序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结项。一般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进行审批或验收。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调整过的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规定期限进行验收,否则,造成的违约、违规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结项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及时清理经费收支款项。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部门或者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作为科研团队发展研究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未有相关结余资金收回规定的,留作科研团队发展研究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留作科研团队发展研究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管理文件规定,须随项目负责人划转;无法在校内实施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按照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管理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不能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经所在部门申请,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继续实施;非组织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且无其他成员继续实施项目方案的,其负责的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缴回。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校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学校每年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科研经费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税金由财务处按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原工学院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原工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
3.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
4.中原工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附件1
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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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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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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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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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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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
序号 |
科目名称 |
原预算数额 |
调整数额(+/-) |
调整后数额 |
备注(原因) |
1 |
设备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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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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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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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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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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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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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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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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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数据采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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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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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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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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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算 调 整 原 因 及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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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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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说明:
1.原则上,在项目执行期间一项科研项目预算调整不超过两次。
2.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3.本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各一份。
附件2
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项目编码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起止年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结题日期 |
年 月 日 |
合同经营 |
万元 |
到账经费 |
万元 |
直接费用 |
万元 |
直接费用支出 |
万元 |
间接费用 |
万元 |
间接费用支出 |
万元 |
项 目 组 成 员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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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 况 |
(限200字) |
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意 见 |
(项目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有关任务,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有经费预算,只有年度考核意见的不再重复填写,证明材料附后)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所在学院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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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段 |
|
经费本号 |
|
绩效支出 |
万元 |
已发放 |
万元 |
本次发放 |
万元 |
本次 发放 方案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单位 |
人员 分类 |
发放额 (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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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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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增加) |
说明: |
项目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本次 考核 情况 |
考核时间 |
|
所在地点 |
|
考核方式 |
|
考核结论 |
|
考核组组长 |
|
考核组成员 |
|
所在 学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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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原工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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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事由 及金额 |
金额: 元 |
收款人签名的收据 |
(粘贴处) |
收款人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联系地址 |
|
经办人 |
|
验收人 |
|
项目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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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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