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和《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教社科〔2012〕1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高等学校集聚和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学术高地,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的创新平台,是中原文化传承创新与华夏文化传播的主力阵营,是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面向需求、目标管理、动态资助的建设方式。培育并支持一批重点研究基地进入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加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鼓励高校积极申报其他部委和我省有关部门社科研究基地;鼓励高校培育建设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三级创新平台体系,以高水平的平台建设,带动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依托高校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凝炼研究方向,突出学术特色,推进协同创新,更加注重内涵建设,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发挥育人、创新、集聚和服务高地作用,加快人才驱动、学科驱动、创新驱动、品牌驱动,显著提升研究基地的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建设目标
(一)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建立知识创新机制,承担一批重大科研项目,产出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于省内领先,主要研究领域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针对国家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建设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视野开阔、勇于创新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有潜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各界提供具有前沿性的科学知识培训,使基地平台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关研究领域都有重要影响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省、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有影响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请进来、走出去”,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等措施,组织、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提升基地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社会服务:通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深度融合和主动参与,承担重大委托研究课题,面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形成良性互动,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知名、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智库”和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五)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创新组织管理,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突破制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通过改革评价方式,建立以创新质量和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通过创新“政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建,开展实质性、高水平的深度合作。鼓励跨学科设立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坚持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通过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其先进性。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或绩效差的列为培育基地。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审批重点研究基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安排、拨付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培育建设校级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二)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组织机构和人才建设。
(三)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组织和支持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评审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是隶属高校的实体性研究院(所)或研究中心,不得以学院、系和教研室等教学单位名义申报。申报研究基地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有专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含培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重点研究基地发展的总体布局。基地名称应能体现明确的研究方向或更加专门的研究领域,突出战略性、可持续性和特色性。一般不与学科专业相重复,鼓励培育建设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二)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基地至少开放运行3年以上,有较好的前期培育建设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主体依托学科应是省级重点学科,或特色鲜明的行业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本领域内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
(四)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区域特色鲜明,面向问题需求,对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原经济区建设作用显著。已取得一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社会贡献,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前列。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近10年来,主持承担有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及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10项以上(至少含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2、近10年来,在核心刊物发表本领域代表性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6篇CSSCI(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编(独著)出版发行学术著作6部以上。
3、近10年来,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省发展研究奖(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省教育厅社科成果特等奖4项以上(限前3名)。或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多次采纳(同时获以上奖项2项以上)。
4、上述项目、成果、奖励均须与基地研究方向相一致。
(五)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围绕基地研究方向,拥有省内外知名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研究方向带头人一般要主持过国家基金项目或以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学术队伍。正高级人员比例应在30%以上,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研究方向带头人原则上要具有教授职称。
(七)具有开展研究必备的研究场所和办公用房,且相对集中;具有较完善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网络环境保障;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和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教学、科研条件居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八)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浓厚,科研合作紧密,积极开展协同创新。
(九)依托单位已为重点研究基地前期建设培育提供有必要的经费、后勤等条件保障,并有后续的建设经费配套承诺。
(十)基地建设计划和方案科学合理、措施可行。
第十一条 同一研究人员、项目、成果,各基地不可交叉和重复使用。与申报重点研究基地不相关的项目、成果,不得作为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立项与评审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其设置的程序和方法是:学校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认定审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总体安排和工作进度,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经学校遴选推荐,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依托单位应确保申请书的真实、准确、规范,并签署配套经费及保障意见。省教育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指导性建设意见,符合全省整体布局和其他要求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坚持标准,择优遴选,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要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盖章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作为重点研究基地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一般为4年。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要定期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研究基地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要报教育厅批准,调整基地主任,调整基地成员等重要事宜,依托学校须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和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筹集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六章 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原则上重点研究基地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高质量专业学术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外出学习深造或学术交流的机会,并积极接受国(境)内外学者访问、访学、进修。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留学归国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有关高校,应给符合招生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安排一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鼓励研究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基地所在高校按照不低于省财政投入经费1:1的比例配套。依托高校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基地的运转需要,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学术会议。其中,用于科研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3,建设和运行经费不超过1/3。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绩效优先、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的机制,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强化目标管理。建立以数据信息库为支撑的重点研究基地质量管理和评估信息系统,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主要依据的多元化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服务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取向,以标志性成果为核心,重点考察基地高水平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学术水平、人才培养以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协同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等,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考评激励机制。每个年度结束时,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予以确认或进行综合考评。根据重点研究基地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评估成绩在前20%的重点研究基地,优先给予资助,评估成绩排在后20%的重点研究基地,减少拨款;四年累计成绩排在后10%的,列为培育基地。培育基地中四年累计成绩超过重点研究基地后10%的,列为重点研究基地。培育基地中四年累计成绩在后20%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署名应能够显示作者为重点研究基地成员,以此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从2013年起,重点研究基地每4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同时受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行申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Henan”。各重点研究基地通过验收后,对外名称为:“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学院)××研究中心(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