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 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 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25 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 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 科〔2021〕57 号)和学校绩效评价相关文件等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根据设定的 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 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 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国家、省级、市厅级财政预算 资金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如上级部门有明确绩 效评价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学校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学校 自评是指学校和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对 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学校承担预算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 效评价可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实施,财政部门或学校应当对第 三方机构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财政评价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学校组织的自评按照本文规定执 行。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各级财政部门、 科研管理部门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绩效相关的报告或结论;
(三)上级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或审 计报告;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文件;
(五)预算申请书所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遵循“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设置绩效目 标,绩效目标应当容观准确反映科研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 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描述。
绩效目标主要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 目标是整体绩效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整体绩效目标要结合上级和我校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确定预计科研项目产 出和政策效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及财务管理 情况、专项资金产出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绩效目标要依据项目指南明确的研究方向,预 计项目在实施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 体任务目标。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投入、任务技术目标、成果产出 目标、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等内容。
财政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后报上级部门 审核确定。学校自评项目,按照河南省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文件 精神,采用“绩效目标申报”嵌入“项目申报” 、“绩效目标审核”嵌 入“项目立项评审”的方式,绩效目标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 报时填写,绩效目标的审核在立项评审时完成。
第九条 项目绩效目标的具体考核指标应以定量和定性指标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并明确评价方式。评价方式主要包括第 三方机构评测、专家判定、用户评价、调查问卷等方式。
第十条 项目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 整或变更的,应按原上报程序报立项部门审批。
第三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 依托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与项目负责人依据设置的绩效目标, 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信息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 算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的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由项目依托二级学院 (或科研机构)牵头负责,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开展,对绩 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结果将作为学校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以及完善预算管理、调整当年预算和安排下年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等问题, 经依托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认定,报项目归口部门审议后, 由财务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 目及时整改,待整改完成后补齐预算拨款。整改不到位或不予整 改的,终止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和项 目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对象是财政科研资金和学校设立的科 研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对象是财政科研经费分配下达后单个 具体实施的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整体绩效评价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实施推动项目绩效评价与结项验收一体化,减少 检查验收数量,项目实施期满后,将项目验收、财务验收、绩效 考核整合为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只报送 一次,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选择性地对跨年度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上级部门组织阶段性评价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绩效实施分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 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 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 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 评议为主。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 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 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 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 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 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 价方式。
(四)软科学及人文社科类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于项目的学术 价值和经济效益,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决策影响等,更多采取 代表性论著质量、相关应用方评价和政策建议的科学性等方式。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 分(含)以上为优,80 分(含)-89分为良,60分(含)-79分为中,59 分(含)以下为差。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后续项目申报及项 目结余留用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 优先考虑科研项目申报推荐;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调减或不 再拨付后续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回收并取消下年度科研项目申报 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 布,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自觉接受审计 监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